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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韩雅利于1993年10月间,先后从犯罪嫌疑人赵红(在逃)、“小六六”处购得大量海洛因,藏匿于被告人韩镇平家中,并贩卖给张某某、曹某某、朱某某等吸毒人员。 1993年12月15日,韩雅利在贩卖毒品时被抓获。韩镇平得知韩雅利被抓,便将藏匿在其家中的毒品转移他处。同年12月16日,韩雅利脱逃,韩镇平又将毒品藏匿于杨伟家中。 1994年1月6日,公安机关从杨伟家查获海洛因717克。韩雅利于1994年4月再次被抓获,因怀孕,做人工流产手术后再次脱逃,被长期通缉达8年之久,直至2001年4月被抓获。
二、诉讼过程及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雅利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韩镇平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转移、窝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窝藏毒品罪。韩雅利于 1993年12月1 5日因贩卖毒品第一次被抓获后第二天即脱逃。1 994年4月被再次抓获,因怀孕,做人工流产手术后再次脱逃,被长期通缉,长达8年之久,直至2001年4月被抓获。此时,其原本具有的法定的“不适用死刑”的条件早已灭失。综合全案情节,判决被告人韩雅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被告人韩镇平犯窝藏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韩雅利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其在1994年4月被公安机关收审期间强行做了人工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依法不适用死刑;且其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均非特别严重,又是初犯,有悔罪表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不当,要求依法予以改判。韩镇平也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韩雅利为非法获利贩卖毒品海洛因数量大,抓捕后多次脱逃,罪行极为严重,依法应严惩。但韩雅利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抓获,在做人工流产后脱逃至2001年4月被再次抓获并交付审判,其贩卖毒品的行为均系脱逃前的犯罪事实,对其仍应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韩雅利不适用死刑的理由和意见应予采纳。上诉人韩镇平所提的其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理由和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对二上诉人适用法律不当,依法予以改判。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韩雅利、韩镇平刑事判决之处刑部分;判决上诉人韩雅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上诉人韩镇平犯窝藏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9个月。
三、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
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四十四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争议问题
本案的争议问题主要是,韩雅利在脱逃8年之后被抓获并交付审判,能否被认定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对韩雅利是否适用死刑。
五、简要评论
死刑又被称为极刑、生命刑,是刑罚中最严厉、最残酷的刑种之一。我国属于保留死刑的国家,为了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司法政策,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同时,立法者还通过严格规定死刑适用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的方式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本案中,一个争议的问题是,被告人韩雅利于1994年4月被抓获,因怀孕,做人工流产手术后再次脱逃,2001年被抓获并交付审判时能否被认定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本案中,被告人韩雅利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发生在1993年10月份到1994年4月份,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两次脱逃,直至2001年4月被再次抓获。1997年《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因此,被告人韩雅利贩卖毒品的行为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的规定。根据1979年《刑法》第44条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 8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于如何理解“审判时怀孕的妇女”,1983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①第3条规定:“无论是在关押期间,或者是在法院审判的时候,对怀孕的妇女,都不应当为了要判处死刑,而给进行人工流产;已经人工流产的,仍应视同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1998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中也指出:“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根据上述批复内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仅包括审判时正在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因犯罪而羁押时已经怀孕,但在审判前因某种原因自然流产或人工流产的妇女。
综上,本案被告人韩雅利虽然在犯罪后脱逃8年,但审判的仍然是其脱逃前的同一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二审法院改判其无期徒刑,符合《刑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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