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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案例

男子贩卖毒品100余克获刑15年

  男子发财不走正道,多次贩卖毒品100余克。近日,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穆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6、7月份,被告人穆某某在山东省临清市中医院附近,以600元的价格贩卖给曹某某(另案处理)冰毒2克左右。同年7月20日左右,被告人穆某某在山东省夏津县一个小区内,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曹某某冰毒3克左右。同年7月28日晚8时许,被告人穆某某在山东省临清市汽车站附近向曹某某贩卖毒品时被当场抓获,当场缴获被告人穆某某用以向曹某某贩卖的白色晶体状物品(冰毒)19.91克,红色片剂(麻古)20片,经鉴定在白色晶体状物品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红色片剂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混合成分。被告人穆某某被抓获当晚,办案民警依法对被告人穆某某在临清市某小区的住处进行搜查,在其住处搜查出白色晶体状物品(冰毒)39.49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搜查出偏红色晶状物品61.4克(冰毒和麻古的混合体),经鉴定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混合成分。综上,被告人穆某某贩卖毒品3次,其中冰毒64.4克,冰毒与麻古混合体61.4克,麻古20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穆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刑罚。被告人穆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3次犯罪事实,经庭审查明,该行为系被告人穆某某在特情诱惑和促使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属“犯意引诱”,应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穆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涉案冰毒59.4克、冰毒与麻古混合体61.4克、麻古20片及银白色电子称1个、一次性打火机10个、酒精灯1个、吸毒工具3宗、黑色笔记本1个、塑料吸管21个、铁质长把勺子1把,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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