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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周某某在身体内藏匿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从云南西双版纳乘飞机飞抵杭州,在萧山机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送医院放射检查并排毒治疗,当场从周某某体内排出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4包,净重253.5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采用体内藏匿毒品的方法运输毒品,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故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官点评
当前,毒品犯罪手段日益隐蔽,不少毒品交易采用物流快递、邮包转寄或由交货人放置于公共场所隐蔽处再通知买受人取货等人货分离的交易手段,毒资则通过银行ATM机或者网上银行转账,造成毒品犯罪在时空上的分离。毒品犯罪分子运毒、藏毒的载体和手段也五花八门。有的把水果、鱼类或者木材掏空藏匿毒品,有的把毒品藏在交通工具的配件、夹层内,还有的不顾生命危险利用体内藏毒,缉毒工作难度进一步加大。
此案系一起采用体内藏毒方式运输毒品的案件。近年来,毒贩为逃避打击、降低风险,常常雇佣特殊人群,例如未成年人、老人、孕妇、哺乳期妇女以及贫困地区人群,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进行毒品走私、贩运活动。这些人员由于生活环境差,文化水平低,不仅法律意识极为淡薄,对体内藏毒的危害性亦缺乏清醒认识,在毒贩的高额回报诱惑下很容易被利用,成为境内外贩毒分子运毒的工具,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采用体内藏毒方式运输毒品系重罪,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犯罪一样,最重甚至可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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