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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罗小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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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小柏律师对《新刑诉法解释》新增重点内容之理解

新刑诉法解释》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法律中心主任罗小柏律师认为,本次修定中新增内容契合司法实践热点,内容丰富,影响深远,对进一步规范办案活动,保障诉讼权利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罗小柏律师认为,其中新增个方面的重点内容需要重点解读:

第一是关于技术侦查,新增加的内容第四章第八节技术调查、侦查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实务中技术侦查措施广泛的应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毒品犯罪等类罪侦查,但在案卷材料中很少有看到技术侦查证据的相关审批法律文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庭审中对技侦证据材料的审查与认定也比较粗放。新的司法解释中就对技术调查侦查证据的审查做了详细的规定,比如在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了着重审查的四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就包括合法性审查,特别明确了要审查技术侦查材料是否在刑事立案以后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因为这涉及到该证据的证明力、证明资格的问题。在第一百条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应该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相关技术侦查材料。但在实务中存在经人民法院发函通知移送而侦查机关以保密为由未移送的情形。因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侦查机关如何衔接落实该法条,有待进一步的规范指引。

第二是关于庭前会议的规定。

一个案件到底需不需要召开庭前会议?庭前会议审查包括那些内容?在庭前会议中要不要出示证据?辩护律师要不要发表质证意见?这些问题在实务中存在很大的争议。为此,《刑诉法解释在第九章第二节新增了庭前会议与庭审衔接的内容。比如在第条就明确了庭前会议审查的程序事项,包括管辖、回避、申请排非、有无新证据提交、是否申请调取新证据等方面的内容规定,甚至还规定了对涉案财物的权属情况和人民检察院对涉案财物的处理建议有无异议,也作为庭前会议审查的一个内容。而且,第条明确规定对证据材料有异议的,在庭审中重点调查。由此可见,在庭前会议中辩护律师不需要对证据材料发表实质性的质证意见。第条的规定,这是一个非常大的亮点,其中规定人民法院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或撤回起诉,建议撤回起诉而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开庭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一般不准许撤回起诉。也就是说,在庭前会议中,如果辩护律师提出法律意见,且合议庭认为案件存在明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那么检察院应及时撤回起诉。否则,经过开庭审理后,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这个时候人民检察院就不能撤回起诉,而直接由人民法院直接判决无罪。该规定实际上也是人民法院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的一个具体的措施

第三是关于涉案财物处理。这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一个重点,就是对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是否能依法、公开、公平的处理。

实务中存在一些办案单位跨省跨区域强行划扣的方式来查封、冻结涉案财产的乱象,甚至未经评估鉴定直接变卖处置。针对这种社会关切,新刑诉法解释在第十八章就涉案财物处理作了特别规定。其中第条就明确在二审期间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中未对随案移送的财物处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以此倒逼一审法院对涉案财物不管是否随案移送都要重点审查。

    第四是关于刑事裁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涉财产部分的执行。

    在办案之余,被告人收到刑事裁判文书之后,其本人及其家属都有咨询判决书中涉及的财产部分比如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如何执行,不执行有没有什么后果等方面的问题。对此,新的司法解释在第二十一章第条就明确了涉案财物的处理,即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部门负责执行。在第规定关于减刑、假释的案件,要求执行机关移送材料中应有对刑事裁判中涉财产部分的执行、履行情况。因此,如果刑事裁判文书中有涉及财产部分需要履行的,那么被告人及其家属都要主动的及时的履行,否则,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对涉及到可能需要减刑、假释的,涉案财产部分是否履行就作为衡量是否认罪悔罪的一个重要的情形。

第五是明确死刑案件包括死缓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

此前,死缓二审案件一般不开庭审理,辩护律师及当事人对此意见很大。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两审终审制、完善死刑案件审判程序、保证死刑案件质量,《新刑诉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律应当开庭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应当开庭审理。

罗小柏律师认为新刑诉法司法解释的本次修定内容亮点多,可操作性强,解决了实务中常见的争议,希望司法机关能在实务中相互衔接,落在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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