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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罗小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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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动态

罗小柏律师应邀分享主题《技侦证据的核实与质证》

2021年4月26日下午,应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的邀请,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法律中心主任罗小柏律师结合新《刑诉法司法解释》的有关新规定,对主题为《技侦证据的核实与质证》从法规规制、司法认定、案例应用三个方面进行了分享。

罗小柏律师指出,技术侦查措施是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实施的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技术调查、侦查措施适用的案件类型为重大毒品犯罪案件、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上的其他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特别是在涉及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中常有技术侦查影子的存在。

而新《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了技侦手段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同时要求对技术侦查的内容、方法要进行保密。因此,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通过技术侦查措施取得的材料在法律文书上可以作为证据表述,但只表述名称,如工作说明、手机信号轨迹说明等;其次,在质证时不要暴露具体侦査内容以及具体取得过程。如果确有必要,法官可在庭外核实技术侦査措施。当前,对技术侦查措施主要还是审査相关措施是否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这一点对于防止技侦措施的滥用非常重要。辩护律师应当从技术侦查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技术侦查是否经过严格审批程序。

罗小柏律师认为,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庭外核实证据也需当庭质证,否则,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罗小柏律师结合三个重大毒品犯罪二审案例,认为:技侦证据的获取必须符合相关程序要求,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不能取代技侦证据。客观地讲,由于刑事侦查的紧急性和不可预见性,侦查机关出具情况说明对案件的证据或者取证程序、经过进行解释、说明,有其现实必要性。所以,实践中司法机关不能绝对排除对情况说明的采信。但是,司法判决采信情况说明为证据,必须遵循依附性原则。“情况说明"是对某“情况”进行的说明,故必须依附于其要解释或者补正的证据。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情况说明”这一证据种类,其作为证据存在亦必须依附于相应的证据种类。依附于物证的,该情况说明就划归物证的范畴;依附于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的,该情况说明就划归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

专注刑事案件二审、死刑复核案件辩护的罗小柏律师认为,法治在进步,法规在完善,死刑案件也要求查明技侦措施等案件侦破情况;而律师的辩护空间在压缩,如何提升辩护技能找准辩护观点、对技侦证据核实并有效质证,以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值得所有刑事律师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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