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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罗小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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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动态

死刑复核在路上|我思故我在之四法之辩

北京,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办公区——死刑复核庭,我又来了。

带着小卉、珠珠家属的重托、期许及两被告人对生的渴望,带着厚厚的案卷材料、阅卷笔录和两个案件每份万余字的《请求不核准死刑的律师意见书》,带着对死刑复核法官的职业敬畏、尊崇和膜拜。

一、二审都是死刑,死刑复核还有救吗?按照一般人理解,被告人判死就该死,死刑复核不过是个“形式”。法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50克以上,可以判处死刑。是不是所有超过50克的,都这么判了?当然不是。司法实务中判处死刑的实际量刑标准远远超出了这个定量。

法律规定是刚性的幅度,而幅度总是随行就市的。比如涉毒案件,《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规定了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的五种情形,每年在6月26日禁毒日前后发布的《中国毒品形势报告》,国家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态度非常明确。但在这样的一个政策框架里,难道死刑复核法官就是一支机械的笔——核、核、核?难道个案没有具体特殊的情况吗?常人看来幅度也无外乎死,但在死刑复核法官和死刑辩护律师来看,就是天和地、生与死的差别。

法官在核与不核的具体操作中,需要全面审查大量的实体和程序等问题,包括事实证据、政策把握、未来趋势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七个方面的内容: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有无法定、酌定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诉讼程序是否合法;应当审查的其他情况。

专注毒品犯罪二审及死刑复核辩护的罗小柏律师还注意到,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相关意见中,再次明确了“应当注重审查影响死刑适用的七种证据,并查明相关事实”,包括:证明是否属于上下家犯罪以及罪行严重程度的证据,查明毒品的来源、去向,上下家的贩毒数量、次数和对象范围,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等。

北京的初秋,凉风习习。八点半,我等侯在北花市大街9号门前。

经传达室登记后,我随法官助理进入金色大门,来到一楼左侧法官接待室里间,打开电脑和文件,准备与法官的约见和沟通。在等待主办法官到来前,听到其他助理和法官在外间接待其它案件的律师。女法官说“我有注意到您是这个案件的二审律师,您在二审庭审及辩护词中对案件事实、证据都没有提出异议,为什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会提出案件中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我想听听您的解释”。男律师说“我是二审援助律师,开庭前才接受指派,对案情不是很了解,说实话自己办理刑事案件不多,想通过办理类似案件有个学习提升的过程”。……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案件移送到最高人民法院进入死刑复核程序,意味着被告人生命进入倒计时,辩护律师应当尽心尽责寻找他不死的理由,以死刑复核案件练手提高办案水平,呜呼哉!

这次约见法官之余,联系我辩护的另外一个被告人“阿刚”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官助理,得知案件已经结案,需等待广东省高院送达裁判文书。“阿刚”能否心想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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