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姓名:罗小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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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范某与黄某系好朋友且都是吸毒者,2015年12月10日,范某受黄某之托回老家购买毒品,范某购买了30克冰毒于2015年12月13日凌晨回到深圳租房内即被深圳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抓获,于2016年1月10日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刑事拘留,被羁押于深圳市某看守所。
二、律师意见: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范某的行为并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基于以下事实: 其一,嫌疑人范某被抓获前有吸毒(冰毒)行为,且吸食量较大每天1克左右;其二,嫌疑人范某购买毒品系受吸毒者黄某的委托代购;其三,嫌疑人范某仅知悉黄某被抓获前有吸毒行为,且曾经一起共同吸食过毒品,认为黄某购买后用于自己吸食;其四,嫌疑人范某购买的部分毒品用于自己吸食,部分毒品代购用于黄某吸食;其五,黄某托购前,嫌疑人范某身边并无毒品存在;其六,无证据证明嫌疑人范某代购回来后有加价卖给黄某或者其它倒卖贩卖牟利的主观故意;其七,嫌疑人范某代购深夜回到深圳出租房与黄某联系后即被抓获,不排除存在犯意引诱及特情介入。
综上,根据《刑法》第347条、《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大连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武汉会议纪要)的规定,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范某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公安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4、95条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范某变更强制措施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此致
深圳市公安局某分局
辩护人:罗小柏 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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