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姓名:罗小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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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潜逃,后又投案,是否构成投案自首?实务中可能存在困惑。
专注刑事辩护的罗小柏律师结合经办案例及法规政策,经分析认为:
第一,根据刑法规定,成立自首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动投案的时间节点是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时。取保候审是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如犯罪嫌疑人在已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后逃跑,不符合刑法关于自动投案时间节点的规定,不具备自首的前提条件,不应认定为自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自动投案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法研[2013]10号)进一步明确,对于行为人原不具备自动投案情节,在被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主动归案的情形,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第二,自首制度的宗旨是鼓励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一方面促使犯罪嫌疑人悔过自新;另一方面节约司法资源,使案件得以及时侦办处理。如犯罪嫌疑人弃保潜逃,进而被侦查机关网上追逃,已严重妨碍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浪费了司法诉讼资源,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立法本意。
第三,取保候审期间逃跑本身就违反了法律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如果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再进行所谓的“投案”行为被认定构成自首,那么就等同于犯罪嫌疑人因其不法行为获得了法律上的额外利益,违背了“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益”的基本法律原则,这对同样被取保候审、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没有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而言,也是不公平的。
综上,罗小柏律师认为,弃保潜逃后又投案的行为不被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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