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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 对毒品犯罪中协助抓获同案犯的立功认定问题作了比《解释》更为严格的规定,均要求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也即同案犯需要到案,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立功。《纪要》规定:共同犯罪中的同案犯的基本情况,包括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联络方式等信息,属于被告人应当供述的范围。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供述抓获同案犯的,不应认定其有立功表现。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过程中确实起到协助作用的,例如:经被告人现场指认、辨认抓获了同案犯;被告人带领公安人员抓获了同案犯;被告人提供了不为有关机关掌握或者有关机关按照正常工作程序无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的线索,有关机关据此抓获了同案犯;被告人交代了与同案犯的联系方式,又按要求与对方联络,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等,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应认定为立功。
《纪要》还规定,毒枭、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职业毒犯、毒品惯犯的立功在量刑上应结合被告人罪行的严重程度、立功大小综合考虑,对其是否从轻处罚以及从轻幅度的大小,应当主要看功是否足以抵罪。另外,《纪要》改变了以往“只要从被告人嘴里说出犯罪线索就是立功”的做法,对被告人亲属为了使被告人得到从轻处罚,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人的,不能视为被告人立功。同监犯将本人或者他人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告知被告人,由被告人检举揭发的,如经查证属实,虽可认定被告人立功,但是否从轻处罚,从轻幅度大小,应与通常的立功有所区别。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他人犯罪信息,如从国家工作人员处贿买他人犯罪信息,通过律师、看守人员等非法途径获取他人犯罪信息,由被告人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立功,也不能作为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毒品犯罪立功有什么好处
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注意,自首加一般立功也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因此,在毒品犯罪中,被抓获后除了积极配合警方外,还应该有立功的立功,争取宽大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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