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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地讲,目前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对于非法持有毒品罪“情节严重”认定的混乱和争议的根源,主要在于《刑法》第348条没有明确的判定标准。
(一)“情节严重”的解释理念和现有探索
笔者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情节严重”,应当独立于涉案毒品的数量进行确定,具体形式,可以结合关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既有解释,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给予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
1.“情节严重”的价值把握:同等重视法定的量刑双标准
从《刑法》第348条的规定来看,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法定的双标准,即以数量为主,以情节为辅。因此,在集中探究和科学划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的同时,应当对于“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标准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在对于以“数额”为标准对于量刑幅度的选择进行关注和选用的同时,应当格外注重刑法设置的以“情节严重”为标准和依据去抬升量刑幅度的情形。也就是说,对于非法持有毒品数量不满第一量刑的高“数量”标准,但是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坚决地予以刑事追究,坚决地选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不能过于强调“数额”标准的量刑价值而忽视甚至是放弃立法设置的一个重要量刑幅度。
2.司法实践中对于“情节严重”标准的既有探索
实际上,伴随着非法持有毒品罪中“情节严重”究竟包括哪些情形的困惑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多发和持续存在,各地司法机关也在积极探索和寻找解决对策,已经取得了一些有益的实践经验。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发布的《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毒品犯罪之一(试行)》沪高法[2005]83号(以下简称《量刑指南》)第6章第21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持有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35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二)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第22条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的,一般判处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处5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非法持有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42.5克以上不满50克的;(二)有法定从重情节的;(三)有2个以上酌定从重情节的。”
可以说,目前部分地区开展的关于“情节严重”的探索性规定,表明了司法机关对于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量刑问题的日益关注,尤其是表明了此种关注不再是停留在理论研究、文件讲话之中,而是开始由文本化进入了实践操作层面,应当予以充分肯定。同时,在这些探索性规定中,对于统一规范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量刑、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也具有极为长远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但是,探索之中的标准混乱、立场摇摆,也是必须予以重视和解决的问题。例如,在上海市的地方性司法意见之中,对于两个罪名中的“情节严重”的解释,既包括接近数量标准上限的情况,也包括独立数量标准的“其他严重情形”的情况,双标准混杂在一起,实际上是一种没有标准的标准,只是为了解决“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量刑幅度的套用问题,而没有思考“情节严重”解释时的科学化和体系化的问题。
(二)无法回避的问题:毒品数量是否能成为单一的抬升法定刑的标准
司法实践中除了对于具体情节评价标准的不同与争议之外,主要的分歧还集中在,能否将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作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1.具体的观点分歧和解决思路
换言之,对于不满基准量刑数量,但是接近基准数量的行为,是否应视为“情节严重”?对此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1)一种观点认为,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可以作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即非法持有的毒品数量在接近最低量刑幅度的毒品数量(“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上限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无论是上海市的地方性司法意见,还是前述的实际判例,都有关于这一问题的争议。其他一些地方,也有类似的地方性司法意见,以非法持有海洛因为例,将不满50克,但是接近基准数量(50克)的行为作为“情节严重”予以解释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实践中,除了前文所讲的上海市的探索外,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适用法律座谈会纪要》将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作为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之一,规定非法持有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30克以上不满50克为“情节严重”,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7](2)与之相反的观点则认为,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不能单独作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需要与其他情节相结合才可评价为“情节严重”。即在“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之时,除了非法持有毒品数量接近该条规定的数量的上限之外,还需具备其他一些严重情节,二者结合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主要理由是:《刑法》第348条已经按照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区分了不同的量刑档次,如果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那么按照毒品数量再划分出一个量刑档次即可,没有必要规定“情节严重”,因此“情节严重”应主要指的是数量之外的其他情节。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一种声音。
对于以上两种意见,笔者认为,后一种意见是合理的。如果认为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可以直接、单一地抬升法定刑幅度,刑法典就完全没有必要再为“情节严重”单独地设立一个独立的量刑幅度,直接将最低量刑幅度中最高刑与最低刑之间的距离拉长就可以了。但是,笔者也不支持“情节严重”完全应当摆脱持有毒品的“数量”的看法和做法,而是建议采取二分法的思路予以解决:其一,在犯罪人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接近最低量刑幅度的上限之时,如果犯罪人具有“酌定”的“从严处罚情节”,可以视为“情节严重”,直接抬升量刑幅度。其二,如果犯罪人具有“法定”的“从严处罚情节”,则无论犯罪人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是否接近最低量刑幅度的上限,都应当理解为“情节严重”,直接适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
2.必须解决的问题:不满基准量刑数量但是接近基准数量的数量“标准”确定
如果采取二分法的思路,那么,必须解决的第一问题就是,犯罪人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接近”最低量刑幅度的上限中的“接近”的标准是什么?
实际上,此种模式属于前述的盗窃罪中“情节”标准与“数额”标准之间在量刑效应上的抬升关系。也就是说,尽管犯罪行为没有达到相应的基准数额,但只要具备特定情节便导致相应量刑幅度的抬升。《盗窃解释》总结了盗窃案件中常见的7类情形,并配以概括性的兜底条款,成为“数额较大”(等同于不满“数额巨大”)、“数额巨大”(等同于不满“数额特别巨大”)+“特定情节”可以直接升级为“其他严重情节”(等同于“数额巨大”的量刑效应)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等同于“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效应)的法定刑抬升模式,换算到非法持有毒品罪之中,就是“数额不满基准数额”+“特定情节”,属于“情节严重”,可以直接将刑罚幅度予以升格。那么“不满”基准量刑数量但是接近基准数量的行为,究竟是多少呢?目前的司法探索有两种标准。
(1)司法解释中的数额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毒品量刑标准解释》)第3条对于《刑法》第347条第4款的“情节严重”予以明确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347条第4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40克以上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7克以上不满10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也就是说,司法解释采用了“70%”的标准,超过额定标准的70%的,视为达到“不满”或者说“接近”的状态。
(2)地方性司法意见中的数额标准
北京和上海的地方性量刑解释标准,在“不满”或者说“接近”的数额标准上略有差异:其一,上海市2005年发布的《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毒品犯罪之一(试行)》第21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持有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35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同时,第22条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的,一般判处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处5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非法持有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42.5克以上不满50克的……。”也就是说,上海市的地方性司法意见之中,采用的是“70%”的标准,即持有“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35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但是,上海市还更细化的标准:如果达到“85%”的标准即“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42.5克以上不满50克的”,则应当在“情节严重”的加重量刑幅度之内再次从重处罚。其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适用法律座谈会纪要》规定,非法持有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30克以上不满50克为“情节严重”,也就是说,北京采用的“不满”或者“接近”的标准是“60%”。
上述3个正在生效的司法标准之中,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不满”或者说“接近”数额上限的标准有两个,即“60%”和“70%”。那么,究竟哪一个更为合适呢?笔者认为,这一标准的确定,还是应当按照科学化、体系化的思路来加以判断,而不能过于随意化。
(3)“不满”数额标准的比例确定
在过去的长期司法探索中,“不满”的意思,往往就包含着甚至就是等同于“接近”的意思,而不是理解为“没有达到”。而“不满”作为“接近”的比例标准,过去也有传统的认识,即“80%”的标准。例如,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有关犯罪数额“不满”,是指已达到该数额80%以上的。”因此,按照过去司法解释的传统和经验,“不满”或者说“接近”的标准,解释为“80%”的比例较为恰当。同时,也体现了在抬升法定刑幅度、除低定罪标准等不同场合的严格程度。因此,非法持有毒品数量接近上限的标准,建议采取“80%”的比例标准,具体而言,可以规定“非法持有鸦片8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4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的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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