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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015年11月4日16时许,被告朱某前往丹东市元宝区八道沟桥洞附近一小区内被公安机关盘查时,从其随身携带的提包内查获白色晶体两袋、瓶装白色晶体一瓶,经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白色晶体净重共111.38克,其中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MA)成分(冰毒)。

  被告朱某被抓获后,其家属委托墨林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为朱某提供辩护。经律师会见在押的被告人朱某和查阅涉案卷宗后获悉,朱某此前因盗窃犯罪,曾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于2015年1月7日刑满释放。本次犯罪,距上次刑满释放不足5年,已构成了累犯,且朱某在多年前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属于毒品再犯。同时,辩护律师在了解朱某的前科劣迹后认为,本案朱某在被抓获后,至法庭审理期间,始终保持有罪供述,且认罪态度较好,符合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坦白情节。

  本案在开庭审理时,公诉机关指控朱某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按照《刑法》第348条的规定,应当判处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因被告朱某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当庭提出量刑建议为14年6个月至1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做为朱某的辩护律师,当庭提出,本案朱某持有毒品的目的只是自己吸食,没有造成流入社会的严重后果。而且当庭积极悔罪认罪,并愿意主动交纳罚金。虽然朱某构成累犯,但是朱某主动认罪,且认罪的事实始终如一,认罪态度良好,应当符合坦白情节,具备从轻处罚的情节。故辩护律师当庭建议对被告朱某判处有期徒刑9年。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朱某的行为已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朱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被告朱某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3万元。

  【案例分析】

  墨林律师事务所郑毅律师认为,本案朱某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持有毒品罪,且具有累犯和毒品再犯两个可以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是却不能忽略被告朱某具有坦白的情节,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坦白是指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于坦白是可以从轻处罚的。因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只认定对被告人有罪或从重处罚的情节,而不认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情节,是不能全面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所以,在刑事犯罪过程中,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是可以很好的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能片面的认为有无律师辩护效果都一样,更不能狭隘的理解辩护律师是为坏人说话的错误认识。否则,在本案中,如果没有辩护律师的介入,朱某可能就会承担过重的刑期,结果就不符合我国《刑法》所规定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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