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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史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
1984年史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逃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1995年刑满释放,2000年又因犯运输毒品罪锒铛入狱服刑十一年,2011年刑满出狱。他两度坐牢,刑满释放后却不思悔改又染上毒品,再次走上了犯罪道路。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7月3日11时许,被告人史某将一包毒品放入烟盒装在衣兜内步行至金昌市金川区昌泰花园西侧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扣押可疑毒品一包,净重49.77克。当日,公安人员又从其住处查获并扣押可疑毒品一包净重1.05克。经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从所扣的2包可疑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成份。被告人史某非法持有毒品共计50.28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非法持有毒品罪,属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办案法官考虑被告人史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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