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姓名:罗小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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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公诉机关: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华。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12日,阿西(在逃)将八包块状物品放在被告人陈某华处让其保管,并告诉陈某华上述物品是毒品,陈某华遂用报纸包装后放在其租住的东莞市虎门镇X房进门处的电箱内及洗手间的洗手盆下面。当日14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在东莞市虎门镇××酒店XX房抓获陈某华,公安人员后对陈某华租住的东莞市虎门镇X房进行搜查,从该房进门处的电箱内及洗手间的洗手盆下面缴获白色固体共2788克(检验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66.7%)。
上诉人陈某华提出:1、其在本案中是受害者,开始时对“阿西”交给其保管的物品并不知道是毒品。2、其非法持有毒品的时间短,且毒品没有流入社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带办案人员到其居住的房间,且如实供述同案人“阿西”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体貌特征,手机号码等,认罪态度好。
【裁判结果】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东中法刑一初字第127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某华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4号终审刑事判决:上诉人陈某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裁判理由】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陈某华明知是毒品仍非法持有,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原审判决认定陈某华非法持有毒品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本案毒品是“阿西”放在陈某华处保管的证据不足,对陈某华的量刑不当,应予纠正。
【案例提示】
本案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对于上诉人陈某华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1、陈某华在侦查阶段供称公安机关缴获的毒品,是“阿西”让其代为保管的,且“阿西”明确告诉他是毒品之类的东西。所提不知道是毒品的辩解纯属推卸罪责。2、陈某华辩称本案毒品是“阿西”让其代为保管的,但除其本人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证实。
【辩护总结】
本案是窝藏毒品罪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犯罪?二审为什么能改判从轻判处15年有期徒刑?执业过程中经常有家属咨询贩毒怎么判刑,毒品案件上诉如何能改判。
深圳毒品犯罪辩护网创始人、专注毒品犯罪辩护的罗小柏律师认为,本案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定性准确,而窝藏毒品罪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将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窝藏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隐蔽的场所,以逃避司法机关的追查,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涉嫌犯罪并有帮助对方逃避司法机关的打击之故意。
罗小柏律师认为,本案二审得以改判取决于辩护律师的有效辩护及对毒品犯罪案件审理相关司法政策、法规的娴熟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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