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姓名:罗小柏律师
电话号码:0755-82562030
手机号码:13924655196
邮箱地址:lxb1413@163.com
执业证号:14403201410053174
执业律所: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1号中电信息大厦4层
基本案情:出租屋内查获大量毒品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2月20日12时许,景洪市公安局黎明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在景洪市某药房门口将前来进行毒品交易的何某抓获,当场从其手中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4.23克,海洛因0.65克。
随后,经民警对被告人何某的出租房实施搜查,当场在房间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共净重14314.76克,海洛因共净重3879.52克。
一审判决死刑缓期执行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云28刑初42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何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审改判罪名及量刑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何某不服,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2018)云刑终195号判决:上诉人何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犯贩卖毒品罪,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何某违反我国对于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4.23克、海洛因0.65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4314.76克、海洛因3879.52克,其行为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及量刑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改判焦点:出租屋内查获毒品如何定性?
本案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对于上诉人何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
从何某出租屋内查获的毒品应如何定性的问题。首先,根据在案证据,何某曾供认按缅甸人安排到出租屋拿毒品送给买毒品的人,但庭审时又否认,其供述不稳定;从何某身上查获的零包毒品海洛因与出租屋查获的海洛因含量有明显区别,故无法确定何某贩卖的零包毒品来源于该出租屋。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出租屋内的毒品是何某用于贩卖。其次,何某供认该出租屋是为一个缅甸人承租,但又不能提供该缅甸人的相关信息,无法对该情况核实,故其也不符合为他人窝藏毒品的情形。综上,本案证据能够证实涉案出租屋系何某承租,且明知出租屋内藏有毒品,故其对该出租屋内的毒品能够控制和支配。因此对何某出租屋内查获的毒品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辩护人当庭所提何某出租屋内查获的毒品应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出庭及辩护意见,与本案证据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律师点评:推定贩卖需满足两个前提
执业过程中经常有家属咨询贩毒怎么判刑,毒品案件上诉如何能改判?深圳毒品犯罪辩护网创始人、专注毒品犯罪辩护的罗小柏律师认为,对毒品案件的把握,应先从精准定性被告人的行为开始。如本案中从何某出租屋查获的大量毒品,究竟是否为贩卖而存放,成为何某对这部分毒品应定为贩卖毒品罪还是非法持有罪的焦点。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罗小柏律师认为,毒品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一般采取推定贩卖的方法予以认定,即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查获的毒品,一般推定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但这种推定必须允许被告人提出反证且证据需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作为推定的两个前提。本案中何某提出反证:该出租屋系其替一缅甸人承租。虽无确切证据证明,但推定该出租屋的毒品系何某用于贩卖的毒品的证据并不充足。综上,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对出租屋内的毒品,应认定为何某非法持有毒品。
推荐阅读http://blog.sina.com.cn/s/blog_15e128b940102yrly.html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