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姓名:罗小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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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注毒品犯罪的罗小柏律师,在办理毒品案件过程中针对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与贩卖毒品罪之界限,认为:
贩卖毒品罪是《刑法》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这一选择性罪名中的一个罪名,是指出售毒品或者以出售为目的而购入毒品的行为,两者的区别为:
(1)犯罪对象不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对象是制毒物品,即《刑法》第350条规定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和配剂,而非成品----毒品。贩卖毒品罪的对象是毒品,即《刑法》第357条所指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咖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这是区分两罪的主要标志。
(2)犯罪客体不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制毒物品的管制秩序,贩卖毒品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秩序。
(3)犯罪成立标准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需要达到一定数量,方可构成犯罪,而达不到该解释规定的数量的,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即贩卖毒品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少,均构成犯罪,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4)法定刑不同,。由于两次的社会危害性不同,所以法定刑也有所区别,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最高法定刑为十年有期徒刑。贩卖毒品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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