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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7日上午,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全面规定各类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同时明确如何认定网络涉毒犯罪等内容。《解释》于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解释》共15条,涉及十类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其他实践中较为突出的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
最高法院刑五庭副庭长马某归纳了三部分内容:一是下调部分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解释》系统规定了28种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及甲卡西酮、曲马多、安钠咖等12种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下调了在中国危害较为严重的毒品氯胺酮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二是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修订制毒物品犯罪的精神,《解释》整体下调了全部33种制毒物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以强化对毒品犯罪的源头惩治;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全面规定了各类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了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等四类犯罪的定罪标准,还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等六类犯罪的“情节严重”标准等。
媒体了解到,近年来新出现的网络涉毒犯罪案件,其主要表现为利用网络传播制毒技术、买卖制毒物品、贩卖毒品和组织吸毒等形式。各地法院在司法审判的实践过程中,遇到形式多样的新型网络涉毒犯罪案件时,该如何处置,往往标准不一。据北京市高级法院2015年统计,2014年以来,北京市毒品犯罪呈现高发态势,且因吸毒诱发其他犯罪的情况频发,特别是利用网络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况日益严重。2015年5月,最高法院印发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对近年来出现的网络涉毒犯罪等新型毒品犯罪的司法审判工作作出规定。
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第14条明确: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传授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方法,贩卖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或者组织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实施这些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情节严重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当前,中国禁毒斗争形势严峻复杂,毒品犯罪高发、多发。据统计,2015年,中国法院新收毒品犯罪案件142000件,同比增长30.79%;审结139024件,同比增长30.17%;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137198人,同比增长25.08%,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27384人,同比增长10.17%;重刑率为19.96%,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10.59个百分点。刘平认为,《解释》明确规定了毒品犯罪量刑数量问题,但在毒品种类方面没有新规定,对于毒品犯罪实践争议较多的定罪问题也没有作出规定。“定罪方面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只有会议纪要,是内部审判参考,司法解释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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