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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有是每个人的愿望,但君子爱财,取之要有道,财富的获取途径、方法要合法正当,决不可不择手段干非法勾当。否则,会走入误区,身陷牢狱之灾。被告人薛某,初中肄业,农民,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长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0年5、6月份,被告人薛某以每粒50元的价格将5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通过让武汉至濮阳的长途客车捎带的方式卖给陈某某(已被判刑)。陈某某在滑县道口接货后加价卖给程某某(已被判刑),程某某以90至100元的价格在长垣县销售。
2010年6、7月份,被告人薛某以每粒50元的价格将3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通过让武汉至濮阳的长途客车捎带的方式卖给陈某某。陈某某在滑县道口接货后加价卖给程某某,程某某加价在长垣县贩卖。
2010年8、9月份,被告人薛某将8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以每粒50元的价格、将10克甲基苯丙胺以每克3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陈某某让程某某到武汉市把上述毒品取回,并将8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以每粒60元的价格卖给程某某,将10克甲基苯丙胺以每克500元的价格卖给宋某某(已被判刑)。程某某以90至100元的价格在长垣县销售,宋某某将8克甲基苯丙胺卖给鹤壁市的全兴,0.9克卖给濮阳的小龙,剩余宋某某吸食。
2010年9、10月份,被告人薛某在武汉以2000余元的价格将5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卖给程某某,程某某伙同田某某(已被判刑)贩卖给郭某某、林某等人。
2010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薛某在武汉以4700元的价格将5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2克甲基苯丙胺卖给程某某,程某某伙同田某某卖给林某、司某等人。
2010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薛某在武汉以5000元的价格将8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卖给程某某,程某某伙同田某某贩卖给郭某某、林某等人。
2010年10、11月份,程某某通过银行向被告人薛某汇款5000元购买毒品,被告人薛某将5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3克甲基苯丙胺卖给程某某,程某某伙同田某某贩卖给郭某某、林某等人。
2010年10、11月份,被告人薛某在长垣县以4000元的价格将78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卖给程某某,程某某伙同田某某在长垣县把78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大部分贩卖给郭某某、林某、司某等人。
长垣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某多次向陈某某、程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及甲基苯丙胺,其中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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