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姓名:罗小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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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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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谋云南购毒,近5公斤海洛因被查获
2014年11月,常某与王某1、王某2计议从云南省购买毒品运回销售。2015年1月28日,常某、王某1、王某2伙同李某等人驾车从安徽省临泉县出发,于1月30日到达云南省芒市。后在常某的安排下,王某1、王某2与袁某谈好毒品价格,几人试吸样品后返回临泉县。2015年2月15日,常某和王某1筹集现金交给王某2到云南省购买毒品。
王某2到达芒市后,租房等待交易。王某2先后3次付给袁某现金63.5万元,欲购买17块毒品。袁某先给了14块毒品。3月16日,王某2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其租住的房间内查获14块毒品,净重4858.8克。经鉴定,从上述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平均含量为50.1%。
同时,李某2在常某的安排下,与李某驾车到芒市准备运输该批毒品。常某许诺李某2运输1块毒品给1万元,和最后再给两块毒品供其贩卖。3月20日,李某2与李某驾驶货车到达芒市即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2015年1月,王某2从上诉人常某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50克并出售给陈某。
一审判处死刑,二审维持原判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5)阜刑初字第0016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常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常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法发回重审,二审改判死缓
最高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裁定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
重新审理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9日判决:上诉人常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法院认为,鉴于本案主要毒品已查获,故对常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对常某提出原判量刑过重及其辩护人提出根据常某基本犯罪事实改判相适应的刑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律师观点:从实害结果衡量量刑,实现罪罚相当
执业过程中经常有家属咨询贩毒、运毒怎么判刑,毒品案件上诉如何能改判?深圳毒品犯罪辩护网创始人、专注毒品犯罪辩护的罗小柏律师认为,本案中,常某、王某1、王某2共谋从云南省购毒运回贩卖,李某、李某2受常某指使运毒。正处于购毒阶段中,查获海洛因4858.8克。另查明常某贩卖5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给王某。
常某贩毒、运毒毒品数量巨大且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主犯地位,但最高法为何不核准死刑呢?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罗小柏律师认为,查获毒品时,常某及其他同案人尚未将毒品运回开始贩卖,毒品未流入社会产生危害。从危害结果来衡量常某的量刑,贩卖的50克冰毒已造成实害,但被查获的海洛因则未流入社会。综合衡量之下,最高法认为判决死刑立即执行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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