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姓名:罗小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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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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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一、2013年,上诉人廖某与盛某在广东省广州市相识,后廖某联系盛某购买毒品。2014年2月9日,盛某从广州市到江西省新余市与廖某进行毒品交易,双方见面后谈好每千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售价6万元。盛某收取廖某6万元毒资后,联系广州市的“松哥”将1千克甲基苯丙胺通过快递寄至新余市。2月15日15时许,盛某收到以茶叶箱包装的甲基苯丙胺并交给廖某。当晚,廖某安排黄某、“阿聪”、敖某等人驾车送盛某至江西省南昌市乘飞机返回广州市。
同年2月26日晚,公安人员在廖某的租房内将其抓获,并从该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5.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0克,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混合物1.13克。公安人员从该租房内一件棉袄内查获廖某另一租房的钥匙,并从另一租房的衣柜内查获甲基苯丙胺一大袋,净重978克。
二、上诉人廖某于2013年至2014年2月,向杜某、黄某、张某、夏某贩卖甲基苯丙胺31.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粒。
一审判处死刑,二审维持原判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判决:被告人廖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
宣判后,廖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法发回重审,二审改判死缓
最高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裁定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
重新审理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鉴于廖某对促成毒品交易的作用比盛某相对较小,且其辨认盛某的照片对抓获盛某起到一定作用,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2016年4月18日,作出二审判决:上诉人廖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律师观点:对立功情节的判断
本案的焦点在于了某交代上线盛某的犯罪事实及辨认盛某的照片,是否属于立功情节。深圳毒品犯罪辩护网创始人、专注毒品犯罪辩护的罗小柏律师认为,廖某供述同案犯的基本情况属于被告人应当供述的范围。被认定为立功情节的“协助抓获同案犯”行为,表现为现场指认、辨认,带领公安人员抓捕,提供不为有关机关掌握/按照正常工作程序无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的线索,或交代同案犯的联系方式并按要求与对方联系,具有以上任一行为,且公安机关据此抓获了同案犯的,应认定为立功。
本案中,廖某虽然到案后交代了向上线“阿某”购买毒品的事实,但未能提供“阿某”的真实身份,侦查人员是通过盲查民航信息确定了盛某的身份,之后在广州市警方的协助下抓获盛某。故并不构成立功。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罗小柏律师认为,廖某虽不构成立功,但其行为确实对抓捕具有积极作用,故二审将其作为量刑改判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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