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姓名:罗小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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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判认定:
2013年9月至11月间,闫某三次通过银行汇款118000元(其中包含运费)给广东省佛山市的孙某,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购买620余克甲基苯丙胺。闫某联系彭某将毒品通过托运至固始县某汽车站,由彭某到站接取后转交给闫某。
2013年12月7日,闫某又通过银行汇款33000元给孙某,购买300克甲基苯丙胺。次日,孙某将300克甲基苯丙胺、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3000元运费交给彭某,彭将毒品托运至固始县。12月9日,闫某在返回途中被抓获,毒品也被当场查获。
2013年12月17日,孙某在广东省佛山市某宾馆被抓获,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890.41克。
一审判处死刑,二审维持原判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孙某死刑。
宣判后,孙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法发回重审,二审改判死缓
最高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裁定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
重新审理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2日判决:孙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案例提示
本案改判的契机,在于孙某辩护人提出从孙某处查获毒品数量错误的意见。公安机关在抓获孙某时,当场从其住处查获11包甲基苯丙胺,在对孙某的讯问笔录中记载总重为890.41克,在随后制作的称量笔录中记载11包毒品连包装袋一起称重为890.14克,净重为864克,且有孙某的签名确认。虽然公安机关制作的附在称重笔录后的照片显示涉案毒品净重为891克,但照片并未有孙某的签字确认。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原判依据金寨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认定查获的毒品净重为890.41克的证据不足,依法应当认定为864克。
深圳毒品犯罪辩护网创始人、专注毒品犯罪辩护的罗小柏律师认为,对案件观察细致入微,是一名刑事辩护律师专业的体现。26.41克冰毒,并不能将孙某的毒品数量直接降低到死刑标准之下,但二审法院结合孙某的认罪态度和犯罪情节,认为对孙某可不执行死刑,从而改判死缓。作为一名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任何的案件细节都不放过,才有可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改判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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