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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3000元报酬,黄某便当起了毒贩的“马仔”,帮忙跨省运输毒品。近日,广西宁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跨省运输毒品案,被告人黄某因准备将155克的海洛因运至贵州省贵阳市,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2013年6月20日,被告人黄某为谋取酬劳人民币3000元,便答应帮助“阿南”运输一块毒品至贵州省贵阳市。其又以去贵阳治病为由骗得朋友罗某同行。当晚19时许,被告人黄某携带装有毒品的挎包,与罗某在宁明县花山大桥附近的告诉公路搭乘凭祥至贵阳的汽车。22时许,民警在南友高速公路吴圩收费站查获黄某,当场在其挎包内搜出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一块。经称量,该海洛因可疑物净重155克。经鉴定,从黄某处缴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
宁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黄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逐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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