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姓名:罗小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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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的李某、申某是山西省晋城市人,2015后12月,二人因长期吸食注射毒品海洛因,遂商量共同出资去成都购买毒品。申某通过吸毒人员老三提供的电话与成都毒贩取得联系后,二人共筹毒资10000元于2015年12月10日乘大巴车前往成都市购买毒品海洛因。
2015年12月11日8时许,在成都市西南交通大学西门附近一巷内,李某、申某购买8000元毒品海洛因后从乘坐大巴车返回晋城市。而就在途经京昆高速陕西省宁强县高家坪收费站时被民警查获,现场从二人处分别查获注射器各一支,并在大巴车内座位下面查获二人藏匿的海洛因,净重34.472克。
为何构成运输毒品罪
李某、申某二人非法购买毒品海洛因34.472克,购买后为使毒品顺利转移至目的地,私下将毒品藏匿在其所乘坐的长途大巴车座位下,毒品数量达到较大,所以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运输毒品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将毒品从此地转移到彼地。运输毒品必须限制在国内,而且不是在领海、内海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否则便是走私毒品。运输毒品具体表现为转移毒品的所在地,如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但应注意,从结局上看没有变更毒品所在地却使毒品的所在地曾经发生了变化的行为,也是运输毒品。例如,行为人先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由于某种原因,又将毒品运回甲地的,属于运输毒品。
依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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