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姓名:罗小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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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三四月份,被告人谢某某(女,1989年3月19日出生)通过网上聊天,认识在我国境内的网名Kenny的外国籍黑人,随后谢某某与Kenny同居。同年5月初,应Kenny的要求,谢某某回老家办理护照准备去马来西亚,遭到家人的反对并提醒其小心上当。谢某某不顾家人反对,于5月25日单独前往马来西亚吉隆坡见Kenny所称的“哥哥”,5月29日返回时替Kenny携带其所称的“哥哥”所交的一些“食品”给Kenny,Kenny提供400美元给谢晓华。5月中旬,Kenny通过QQ聊天向另一中国女孩卢某某示爱,并迫切要求其办理护照去马来西亚,被卢某某察觉。卢某某因担心网友谢某某被Kenny利用进行毒品走私、贩卖等活动,多次提醒谢某某。谢某某在已经发现Kenny系非洲乌干达人并非自称的美国人,也认为Kenny可能欺骗其,为能出国玩乐,不顾他人的一再劝告,接受Kenny提供的400美元,再次答应Kenny的要求于8月12日乘飞机前往马来西亚。8月16日从Kenny所指称的“哥哥”处携带装有毒品的“吉士粉”等物品,乘飞机至杭州萧山机场。谢某某入境时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海关在其拉杆箱内查获二罐外包装印有广东产“狮牌吉士粉”的白色粉末,经鉴定系海洛因,分别净重1061克、1062克,含量分别为27.3%、28.2%。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他人指使下,逃避海关监管,替他人携带毒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毒品数量大,鉴于谢某某系受人诱惑、利用犯罪,毒品全部被查获未流入社会以及毒品含量较低等具体情节,对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律师说法:
走私毒品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行为方式主要是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此外对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的,应视为走私毒品。当事人在得知自己携带的是毒品时,仍不顾他人的劝阻继续走私行为,形成犯罪的故意,构成走私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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