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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贵州籍农民冯君克、冯君粉两姐妹为了3500元的好处费,竟铤而走险为他人携带毒品海洛因。12月21日,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冯君克、冯君粉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
2004年4月下旬,21岁的冯君克和纠集过的28岁的大姐冯君粉(曾因运输假币被刑事处罚),从贵州盘县赶赴云南曲靖,欲为他人运输毒品。4月29日,两姐妹在曲靖火车站附近与毒贩碰面,从毒贩处取得毒品,并拿着毒贩购买的无座火车票,于当日17时许从曲靖站乘上开往上海的80次旅客列车。之后,两姐妹分别补了曲靖至义乌、曲靖至金华的硬卧车票,在4号车厢21号上铺、22号中铺就乘。
当日18时许,上海铁路公安处乘警对4号车厢进行安全检查,当场从就乘于21号上铺的冯君克放在铺位上的1只米黄色塑料礼品袋内,查获用黑、白色塑料纸包裹的2块被称为“药”的白色块状可疑物品,尔后又从就乘于22号中铺的冯君粉放在行李架上的1只红色双肩背包内,查获用避孕套包裹的白色圆柱状可疑物品。两姐妹均供认所携可疑物品为毒品海洛因,欲分别带往金华和义乌,货到之后分别从接货人处拿2000元和1500元“好处费”。经鉴定,从冯君克、冯君粉处查获的海洛因,净重分别为151.3克和109.8克。
上铁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君克、冯君粉的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鉴于冯君克系初犯等情节,故法院酌情从轻作出与冯君粉同等刑期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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