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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提要:
为了能挣到“大钱”,竟不惜铤而走险运输毒品,经宁夏吴忠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马某、曹某、马一、马二特大运输毒品犯罪案件,近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主犯马某、曹某、马一三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以运输毒品罪判处从犯马二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4月下旬,马某在吴忠市太阳山开发区雇佣马一为其从云南昆明往宁夏同心运输毒品,许诺给马一30万元运费,并预付给马一1万元钱。4月26日,马一找到马二,让其帮忙运输毒品,许诺事成后支付10万元运费。马二、马一先后乘飞机到达昆明市。曹某在曹某某(批捕在逃)授意下,驾车携带23块毒品从云南芒市运至昆明市,入住一家酒店。
同年5月1日,马一在马某的电话指挥下到昆明市曹某所住的酒店,从曹某手中接到一装有毒品的大旅行包,乘坐马二找来的出租车前往四川宜宾。5月2日凌晨,当车行至昆明市寻甸县高速路口功山加油站服务区时,马一、马二被云南省昆明市禁毒民警查获,当场从二人携带的旅行包内查获毒品可疑物二12块,净重7640克。当日凌晨5时许,曹某在云南省高速路口南华加油站服务区住宿部被抓获,从其驾驶的小车内查获可疑毒品一块,净重350克。5月2日早晨8时许,马某在宁夏吴忠东来商务宾馆被同心县公安局缉毒民警抓获。经鉴定,从马一、马二、曹某处扣押的23块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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