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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3年10月25日,李国林驾车从珠海出发,经大广、杭瑞高速公路,于次日11时31分从阳新县排市收费站驶出,途中曾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当日下午1点左右,李国林驾车到达阳新县浮屠镇,多次险些撞到其他行驶车辆和行人,当地民警发现异常后,示意李国林停车接受检查,可他拒不停车,还加速驶向阳新县城,先后两次强行冲卡,撞坏一辆警车后继续高速逃逸。
其间,李国林驾车以S型路线且占对向车道高速行驶,在一餐厅门前路段将过马路的行人柯美义(殁年62岁)撞飞致死。随后又相继撞倒骑摩托车的阮某礼(时年27岁)、柯某银(时年50岁)和行人邹某花(时年73岁)、李某英(时年63岁)、明某(时年23岁)、周某康(时年70岁)和姚某(时年10岁),致三人轻伤、四人轻微伤。后李国林驾车冲进某小区,因车胎破裂车辆无法行驶,李国林持匕首下车逃往居民楼,破门闯入被害人余某彦(时年80岁)家,遇阻拦后持匕首对余某彦腹部连捅两刀,致其重伤,后从余某彦家阳台跳至一楼房顶摔伤,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李国林血液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黄石中院一审认为,李国林吸食毒品后驾车逃逸过程中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弃车逃跑过程中持凶器捅刺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数罪并罚。根据犯罪情节与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李国林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李国林提出上诉。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罪犯李国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黄石中院于2017年2月10日将其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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