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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当初,警方从立案侦查到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均是以杨庆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进行的,而到一审法院判决时,却变成了非法运输毒品罪;杨庆不服,提起上诉后,检察院、辩护律师、当事人均认为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然而法院却不顾检方意见,在没有证据证明杨庆存在非法运输毒品行为的情况下,仍以非法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而如果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杨庆的刑期只能在三年以下。是谁让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此“狠手”?
买“K粉”自吸成了非法运输毒品
2015年7月6日凌晨,杨庆驾车途经武汉市体育路万达广场附近时,被公安民警盘查,民警在其车辆副驾驶座位下搜出白色粉末一包。经鉴定,该白色粉末为“K粉”,净重624克。
同时,警方还对杨庆进行了尿检,检测出他存在吸毒行为;接着,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对其处以治安挽留十五日。同时,警方以杨庆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将其刑事拘留。
杨庆被刑拘后,警方多次对其作了笔录,每次杨庆均称不知道毒品是怎么来的、从哪里来的。但在2015年9月21日后,杨庆一改往日口吻,将购买毒品的过程描绘得十分详细。
根据杨庆9月21日的陈述:“我以前知道在开发区这边有个人是卖‘砂’的,绰号叫‘矮子’,30岁左右,讲的(是)普通话,应该是外地人。我以前有他的电话号码,被抓那天,我开车从武昌过来找他买‘砂’,来之前大约晚上11点钏的时候,我跟他打电话联系了,找他拿一万元的‘砂’,我开车到经开万达后面居然之家酒店附近时,‘矮子’看到了我的车,我下车给了他一万元钱,他直接把一包黑色塑料袋包装从副驾驶丢进我的车里,丢到了驾驶室的下面。我知道黑色塑料袋里是‘砂’,我上车之后,就往回开,结果被警察盘查抓获了。”
同时,杨庆还说:“(K粉)是买来准备带回家供自己玩的。”
在接下来的笔录当中,杨庆都是这样“交代”的;但为何在9月21日之前被关押的两个多月里,他为什么一直称不知道毒品是哪里来的呢?
关于这个问题,杨庆的妻子朱女士告诉民法传媒(微信ID:MZYFZCM):“我们是被当时的律师给骗了,杨庆确实不知道毒品是谁放到他车上去的;据杨庆笔录称,可能是在他停车到工商银行取钱的那一小段时间,就被人栽赃陷害了。而律师去会见杨庆时,让他承认毒品是自己买的;律师向杨庆承诺,保证法院只判他半年的拘役;如果不按律师的意思去办,就可能要被判刑十几年。在律师的哄骗下,杨庆编出了自己购买毒品的故事;没想到这个故事,却成了事故,直接让杨庆被判了十一年的有期徒刑。”
在所有的笔录当中,杨庆均承认自己有吸食麻果或“K粉”,并始终坚称那些“K粉”是买来准备带回家供自己玩的,从未谈及过非法运输毒品,警方的侦查内容也未曾涉及到非法运输毒品的问题。
然而在武汉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杨庆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时,他仍然搞不清楚是谁在运输毒品、为谁运输毒品、要运输到哪里去!
检察院认为应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杨庆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在武汉中院二审的庭审当中,公诉人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中仅有上诉人杨庆的供述称其在被查获处附近购买毒品,没有其它证据予以证明,其携带毒品从该处到什么目的地不清楚,故认定其犯运输毒品罪的证据不足,建议二审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上诉人予以改判。”
杨庆二审的辩护律师,也持与武汉市人民检察相同的观点,杨庆则坚持承认自己只是非法持有毒品。但出乎意料的是,武汉中院在没有证据证明杨庆“非法运输毒品”的情况下,仍然武断地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非法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量刑,有着天壤之别。
针对非法运输毒品罪,我国《刑法》是这样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非法持有毒品罪,我国《刑法》规定了2档刑期:一个是数额大,在七年以上至无期并处罚金;一个是数额较大,三年以下,情节严重的,三至七年,并处罚金。其中对氯胺酮(K粉)认定为“数额较大”的标准是: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
因此,如果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杨庆持有的624克“K粉”进行量刑,其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如果按非法运输毒品罪对其量刑,刑期则在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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