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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1997年11月初,被告人胡斌因赌博、购房等原因欠下债务,遂起图财害命之念。其以合伙做生意为名,骗取被害人韩尧根的信任。1997年11月29日14时许,被害人韩尧根携带装有19万人民币的密码箱来到被告人胡斌的住处。胡斌遂用事先准备的工具将韩尧根杀害。次日,胡斌将韩尧根的尸体肢解为五块,用事先准备的纸箱和编织袋包装好。嗣后,胡斌以内装毒品为名,唆使被告人张筠筠、张筠峰帮其将两个包裹送往南京。张筠筠、张筠峰按照胡斌的指示,于1997年11月30日中午从余姚市乘出租车驶抵南京,将两个包裹寄存于南京火车小件寄存处。后因尸体腐烂案发。
判决结果及理由
根据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胡斌的行为属于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不存在争议。法院认为,张筠筠、张筠峰意图运输毒品、实际运输尸块的行为,属于刑法理论上行为人对事实认识错误的一种,因此不能实现其犯罪目的,属于对象不能犯。对于能否予以定罪,应当区分绝对不能犯与相对不能犯两种情形。绝对不能犯是指行为人出于极端迷信、愚昧无知而采取没有任何客观依据,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产生实际危害结果的方法、手段,企图实现其犯罪意图的情况,如使用“烧香念咒”、“画符烧纸”“香灰投毒”。相对不能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实现行为目的的方法、手段的性质没有发生错误的前提下,由于疏忽大意等心理状态造成了对实施犯罪的工具或手段的误认,以致选择了实际上不可能实现其犯罪意图的工具或手段的情况,如误把白糖当砒霜用来投毒等。张筠筠、张筠峰的行为不属于手段或工具不能犯,当然不能归属绝对不能犯。因对象不能犯不影响对行为人犯罪故意的认定,只对其犯罪形态产生影响,故对两名被告人误认尸体为毒品予以运输的行为,应以运输毒品罪(未遂)定罪。
因此,法院认定两被告人张筠筠、张筠峰明知是“毒品”,仍帮助运往异地,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但因二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未得逞,系未遂,可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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