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姓名:罗小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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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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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被告人:吴某。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
2015年10月下旬,被告人唐某向杨某(另案处理)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同年11月13日晚,吴某受杨某安排,驾车将毒品从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运至四川省合江县交给唐某,并收取部分毒资。唐某将所购毒品放置于唐驾驶的轿车后排座椅上,驾车返回重庆市江津区。民警于次日1时许在某高速路服务区抓获唐某,从唐所驾轿车方向盘、驾驶室车门盒子内、驾驶室烟灰缸内、副驾驶座椅下等处查获84.4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并从后排座椅上查获1111.1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唐某被抓获后,在公安机关安排下再次向杨某求购毒品,杨某同意后再次安排吴某将毒品送至江津区。同月15日,吴某受杨某安排,携带毒品驾驶大众轿车从威信县前往江津区。途中,唐某电话联系吴某确定吴所在位置。民警于当日15时许在江津区某收费站抓获吴某,从吴所驾车辆的副驾驶座位上查获90袋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共计1663.96克。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渝05刑初4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吴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某不服,提出上诉。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5日作出(2017)渝刑终18号判决:上诉人吴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裁判理由】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吴某受人雇佣驾车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775.73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吴某受雇参与运输毒品获取非法利益相对较少,其第二次运输毒品1663.96克的行为与侦查机关对其实施诱捕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归案后吴某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判对吴某量刑不当,依法可予以从轻改判。对吴某及其辩护人请求二审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辩护总结】
执业过程中经常有家属咨询运毒怎么判刑,毒品案件上诉如何能改判?本案中,吴某一审判决死缓、二审改判无期的原因在于二审法院考虑到吴某在本案中获取的利益较少,以及第二次运输毒品行为直接受到侦查机关的诱捕实施的情节。
深圳毒品犯罪辩护网创始人、专注毒品犯罪辩护的罗小柏律师认为,在毒品上诉案件,尤其是一审判决死刑的案件,要让二审法院采纳量刑改判的辩护意见,应从上诉人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入手,再据此展开全面的辩护。吴某在本案中的犯罪行为是运输毒品,针对运输毒品的犯罪性质,分析影响其量刑的因素:吴某是否受人雇佣、获利程度、共犯中的地位作用、是否具有特情介入情节与其他法定量刑情节等。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罗小柏律师认为,精通毒品案件辩护的律师,能精准抓住运输毒品案件的辩护要点,有能力出具二审法院考虑采纳的辩护意见,才可能为案件带来转折。
二审法院改判一审死刑判决,难度很大,所以家属应寻找委托在毒品案件领域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好律师。生命与自由面前,应当更积极主动一些,找对律师,切莫坐以待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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