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姓名:罗小柏律师
电话号码:0755-82562030
手机号码:13924655196
邮箱地址:lxb1413@163.com
执业证号:14403201410053174
执业律所: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1号中电信息大厦4层
【基本案情】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为偿还债务,何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叫“阿X”(具体姓名、身份不详)的男子,何某与“阿X”见面后,答应帮“阿X”带2板毒品到海南省交给“阿X”指定的人,将获得10000元报酬。2017年9月24日8时许,何某与“阿X”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县见面,“阿X”将一个装有2板毒品的书包交给何某,同时交给何某2000元路费,约定事成之后再支付剩余的8000元。何某拿到毒品后,回家将毒品从书包里拿出来放入自己的小挎包内,并将衣服和装有毒品的小挎包一起装入一个黑色行李箱,随后携带该行李箱乘坐汽车于当日15时许到达南宁市某汽车站,再乘坐汽车前往海南省海口市。何某乘坐的汽车于次日14时许抵达海口市新海港,港务公安局民警在例行检查时,查获该装有毒品的黑色行李箱,后将何某抓获。经鉴定,从何某行李箱内查获的2板毒品均检出海洛因成分,一块净重350.6克,海洛因平均含量72.6%±3.0%;另一块净重350.8克,海洛因平均含量71.4%±3.2%。
【裁判结果】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日作出(2018)琼01刑初2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何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何某不服,提出上诉。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2018)琼刑终89号判决:上诉人何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裁判理由】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何某运输毒品海洛因701.4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但对何某量刑过重,应予改判。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何某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案例提示】
本案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对于上诉人何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
何某系受人指使运输毒品,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何某运输毒品的数量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且具有坦白情节,原判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量刑过重。何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辩护总结】
执业过程中经常有家属咨询运毒怎么判刑,毒品案件上诉如何能改判?本案中,何某一审被判死缓,二审改判无期徒刑。深圳毒品犯罪辩护网创始人、专注毒品犯罪辩护的罗小柏律师认为,改判的原因是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出具的辩护意见,认为何某系受人指使运输毒品,在共同犯罪中地位次要,且归案后有坦白情节。
对于运输毒品罪,《2015年武汉会议纪要》明确指出对于受人指使、雇用参与运输毒品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次数、犯罪的主动性和独立性、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获利程度和方式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予以区别对待,慎重适用死刑。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罗小柏律师认为,二审改判量刑的结果,是符合有效打击犯罪目的与《2015年武汉会议纪要》精神的。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