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姓名:罗小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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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3201410053174
执业律所: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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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等人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2月22日左右,朱某让李某在海丰县帮其购买1000克毒品,将毒资人民币26000元汇入李某银行账户,并出资雇请邝某赶到海丰县协助李某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带回台山市。同月25日,邝某跟随李某在海丰县向“阿某”、“细傻”(另案处理)购买了毒品后乘车返回台山市。次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邝某携带毒品回到台山市某酒店门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缴获白色晶体状毒品甲基苯丙胺980克。随后,公安人员在台山某酒店将朱某抓获,并从朱某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共4.9克。
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事实略。
裁判结果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2017)粤07刑初1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朱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宣判后,朱某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粤刑终1632号判决:上诉人朱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无期徒刑。
裁判理由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朱某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海洛因,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且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上诉人李某、邝某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在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朱某、李某是主犯,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邝某是从犯,可对邝某减轻处罚。鉴于朱某在本案中的具体犯罪情节以及毒品的犯罪数量,原判对其判处死缓执行过重。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邝某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对朱某适用法律错误;对朱某、李某量刑过重,均予以纠正。
案例提示
对于上诉人朱某、李某、邝某辩护人的辩护理由,经查:关某1、刘某1、黄某1均向朱某购买毒品,并在朱某提供的住处吸食毒品。李某在运输毒品中,为朱某购买毒品的事宜进行联系毒贩上家,并在购得毒品后将毒品运回台山市,其在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朱某、李某是主犯。鉴于李某受朱某指使参与作案,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朱某小,并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邝某受朱某雇请,按照朱某的安排,与李某会合,并一起购买毒品、将毒品运回台山市,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辩护总结
执业过程中经常有家属咨询贩卖毒品怎么判刑,毒品案件上诉如何能改判?深圳毒品犯罪辩护网创始人、专注毒品犯罪死刑辩护及上诉案件的罗小柏律师认为,本案中朱某一审死缓二审改判无期的原因就在于二审法院采纳了上诉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即犯罪情节+毒品数量之有效辩护。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罗小柏律师认为,从大数据分析比对来看,二审改判比率较低,所以一般都认为二审改判很难。但,每个毒品案件具体犯罪事实情节不一、每个被告人作用大小不一、区域之间的裁判执行标准不一,都可能影响二审是否改判。如何提升个案在二审中改判的机会,还取决于二审辩护人的辩护策略是否正确。在毒品犯罪案件的刑事辩护中,如何提出让法院尤其是二审法院采纳的辩护意见,值得每个刑事辩护律师思考,也值得家属在委托律师时慎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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