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姓名:罗小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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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判认定:
胡某以旅游为由邀约刘某、肖某从江西省前往云南省景洪市,路过贵州省时,胡某邀约王某,王某邀约黄某一同前往,于2014年9月18日到达云南省景洪市,后胡某出资并安排王某、黄某在景洪市购买两辆摩托车。
9月25日,胡某安排王某驾驶摩托车到勐海县勐遮镇接毒品,王某接取毒品后,胡某打电话询问王某接到的毒品是否是12块。接着又安排王某驾驶红色摩托车在前面带路,黄某携带毒品驾驶黑色摩托车跟随其后,从勐海县骑摩托车走山间小路经普洱市思茅区思茅港镇到达普洱市思茅城区,与胡某和刘某、肖某三人汇合。
9月26日上午,胡某驾车在前探路,胡某安排王某驾驶红色摩托车在中间探路,黄某驾驶黑色摩托车在最后面运输毒品,准备把毒品从普洱市沿老国道213线,运往省外。
9月26日7时50分许,胡某与刘某、肖某到达普洱市边防支队在某国道公开查缉点接受检查时,王某驾驶红色摩托车,黄某驾驶黑色摩托车相继驶入查缉点,王某、黄某看见执勤人员后迅速掉头逃跑,黄某驾驶黑色摩托车掉头时滑倒在地,执勤人员将黄某抓获,从其驾驶的黑色摩托车后储物箱内,查获用红环保袋装着的毒品可疑物片剂12包,共计净重6685克。当日l0时30分许,执勤人员在磨黑镇客运站将逃跑的王某抓获。
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为甲基苯丙胺片剂,甲基苯丙胺的平均含量为11.4%。
一审判处死刑,二审维持原判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胡某犯死刑。
宣判后,原审胡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法发回重审,二审改判死缓
最高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裁定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
重新审理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鉴于本案不排除他人参与,故对胡某的量刑予以改判。2017年5月17日,作出判决:上诉人胡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辩论总结:无法排除他人参与的可能性
本案中,胡某二审翻供,指认刘某系背后的主谋,胡某供述其受刘某指使安排人手、运输毒品,一审时因受威胁不敢指认。二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证实胡某在本案中邀约、安排购买运输毒品的交通工具,指使同案人员接运毒品,安排运输线路并亲自探路,故认定为主犯并无不当。但针对胡某翻供的内容,在案证据无法排除他人参与的可能性,故对胡某排除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深圳毒品犯罪辩护网创始人、专注毒品犯罪辩护的罗小柏律师认为,在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时,二审对胡某量刑的改判,坚持了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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