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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大量流入制毒渠道的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6月18日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加大了对毒品犯罪的源头打击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某某在此间指出,意见从涉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犯罪与制造毒品犯罪或者制毒物品犯罪的关系出发,对实践中较为突出的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行为的定性作出明确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为目的,对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实施走私、非法买卖、加工提炼等行为的,分别按照制造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
意见还就共同犯罪的认定进行了明确。明知他人利用麻黄碱类制毒物品制造毒品,向其提供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为其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或者为其获取、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提供其他帮助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明知他人走私或者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制毒物品,向其提供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为其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或者为其获取、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提供其他帮助的,分别以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此外,意见明确了制毒物品数量认定办法和定罪数量标准。为保证量刑的科学性,要求对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中的麻黄碱类物质进行含量折算,并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和文件明确限定了定罪数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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