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姓名:罗小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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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3201410053174
执业律所: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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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判认定,2011年9月,被告人陈某与同案人孙某、“大辉”合谋提炼麻黄素用于制造毒品,陈某、孙某出资,“大辉”负责具体制毒并指使同案人罗某林帮忙,共制造甲基苯丙胺200克。2011年10月底,由陈某提议,同案人王某生与陈某商定共同贩毒给台湾人,王某生出资并指使同案人黄某2赴广东购得毒品运抵厦门,陈某负责联络买家,共同贩卖甲基苯丙胺2991.4克。
一、制造毒品的事实
2011年9月份,上诉人陈某伙同同案人孙某与“大辉”(另案处理)合谋制造毒品,由陈某出资4.5万元、孙某出资5万元,“大辉”负责具体制造毒品的相关事宜,制毒场所为陈某暂住处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海晟棕蓝海小区5号楼2404室。孙某携带资金与“大辉”前往龙岩市购买制毒原料“麻黄土”,同案人罗某林跟随“大辉”到厦门参与制造毒品。之后,“大辉”、孙某、罗某林陆续购买了玻璃管、玻璃烧杯等制毒设备以及无水乙醇、石油醚等制毒原料。“大辉”指使罗某林共同制造毒品,孙某负责日常管理和监督。案发后,侦查机关在上述场所查扣200克含甲基苯丙胺、苯丙胺成分的棕色液体以及玻璃管、微型电子秤、玻璃烧杯、无水乙醇、石油醚、氢氧化钠、不锈钢烧锅、白色塑料桶等制毒工具和原料。
二、贩卖、运输毒品的事实
2011年10月底,上诉人陈某向同案人王某生提议合作贩卖5千克甲基苯丙胺给台湾买家,二人商定由王某生负责出资并购买毒品,陈某负责联络买家贩卖,赚取利润二人平分。同年11月1日左右,王某生电话联系广东上家“老李”欲以先发货后付款方式购买5千克甲基苯丙胺未果,便先向“老李”另行购买部分海洛因及甲基苯丙胺,并指使同案人黄某2驾驶闽D×××××号轿车前往广东省惠来县取回毒品,放置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东方时代广场东方阁1001室。经陈某催促,11月3日凌晨王某生再次联系“老李”购买5千克甲基苯丙胺,“老李”同意先交易3千克。王某生转账支付部分毒资后,指使黄某2再次驾驶闽D×××××号轿车到广东省惠来县取回毒品。王某生将毒品称重并重新分装后,电话联系陈礼志交接毒品。14时许,王某生携带毒品乘坐闽D×××××轿车至厦门市思明区海晟棕蓝海小区门口,与陈某等人会合时被当场抓获。侦查人员从闽D×××××号轿车查扣3包共计2991.4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22.2%、22.8%、23.5%)。
一审判处死刑,二审维持原判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裁定发回重审。重新审理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陈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
陈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法发回重审,二审改判死缓
最高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认为认为第一、二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
重新审理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判决:陈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案例提示
本案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对于上诉人陈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
关于上诉人陈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贩卖毒品中存在犯意引诱及数量引诱的诉辩理由。经查,根据侦查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及陈某的供述,陈某在案发前即与同案人王某生有贩卖毒品故意,在台湾买家提出交易时一拍即合立即实施贩卖毒品犯罪,并非在他人的诱惑和促成下才形成犯意,不存在犯意引诱。但陈某与买家商议交易的过程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手机短信证实买家交易时增加了毒品数量,量刑时可酌情考量。该诉辩理由部分成立,予以采纳。
辩护总结
执业过程中经常有家属咨询贩毒怎么判刑,毒品案件上诉如何能改判?深圳毒品犯罪辩护网创始人、专注毒品犯罪辩护的罗小柏律师认为,毒品案件的死刑复核不批准发回重审改判,需要辩护人全面审视全案细节,从基本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有误,证据是否合法、充足,有无存在法定量刑情节等方面展开辩护。
本案中,陈某分别伙同他人贩卖、制造甲基苯丙胺3191.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的事实;在制造毒品共同犯罪中,陈礼志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陈某与同案人王某生分工配合,作用也基本相当;也不存在犯意引诱的情形。但是陈某与买家商议交易的过程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手机短信证实买家交易时增加了毒品数量,这个细节在一审、二审中并未查清。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罗小柏律师认为,二审辩护人就是在众多事实清晰,证据充分的案情中,找到了最容易被忽略的一个手机短信证据,印证了该案仍存在疑点,不足以判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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