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姓名:罗小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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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3201410053174
执业律所: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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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范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于2014年9月初利用“冰毒水"等制毒原料和制毒工具在其位于陆丰市甲西镇某村内的住处制造毒品冰毒。2014年9月10日,陆丰市公安局民警会同镇政府工作人员在陆丰市甲西镇某村清查时,在被告人范某的住处查获该制毒窝点,现场查获疑似毒品、可疑液体及制毒工具一批。现场查获的疑似毒品一批,经鉴定,检材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裁判结果】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汕尾中法刑一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范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
宣判后,被告人范某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裁定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
重新审理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7)粤刑终1667号判决:
上诉人范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裁判理由】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范某违反国家禁毒的法律规定,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范某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7518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45893克,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本案毒品来源目前不能查明,不能排除另有他人参与,范某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不能准确查明,对范某的量刑可留有余地,对其判处死刑,尚不必立即执行。原审判决认定范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对范某量刑不当,应予纠正。
【案例提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上诉人范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1、证人范某甲、范某乙的证言证实案发现场系范某居住使用。公安机关在范某住处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7518克及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45893克、冰箱一台、铁制过滤勺子两把。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上述毒品、冰箱、摩托车均是范某的。2、范某辩称上述毒品系他人放在其家中的意见,只有其本人一人供述,且与证人李某的证言矛盾。范某归案后一直不如实供述毒品来源,但不排除本案仍有其他制毒地点。范某承认将冰箱及涉案的毒品搬进其住处,现场查获的部分毒品仍放在冰箱进行冷冻结晶,足以认定范某制造毒品的犯罪事实。
【辩护总结】
执业过程中经常有家属咨询贩毒量刑、运输毒品罪及制造毒品犯罪怎么判刑,毒品犯罪上诉如何能改判?深圳毒品犯罪辩护网创始人、专注毒品犯罪上诉及死刑辩护的罗小柏律师认为,本案中,范某一审、二审之所以被判处死刑与所查获的毒品含量高、数量大有着密切关系,但最高人民法院仍未核准死刑而发回重审,成功保命,源于辩护律师孜孜不倦的追求和国家对死刑刑事政策审慎的态度。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罗小柏律师认为,根据《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以及《大连会议纪要》的相关内容可知,我国对办理死刑刑事案件的态度显得愈发审慎。具体到本案,范某是否是共同犯罪,范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是否查清并有证据能够证明;由证据得出的结论是否是唯一结论,便成了生与死的关键性因素。所幸,辩护律师长期的坚持和不懈的努力最终取得了成果。
刑事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对证据的审查与质证尤为严格和慎重,而正是由于其愈发精细化和专业化,一名资深的毒品辩护律师对案件最终结果的影响也就显得愈发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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