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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毒品罪

如何界定甲卡西酮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

甲卡西酮属于一类精神药品,具有兴奋和致幻作用,在我国不存在合法生产、经营,也没有合法用途。甲卡西酮在我国部分省份已经出现滥用,其他地方也破获了一些制贩甲卡西酮的案件,但缺乏明确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非法药物折算表》将甲卡西酮归为苯丙胺类毒品,故有意见认为,对甲卡西酮可以参照《2000年解释》中苯丙胺类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执行,即100克以上为数量大深圳毒品犯罪辩护网创始人罗小柏律师认为,甲卡西酮虽与苯丙胺类毒品的结构类似,但严格来说属于卡西酮类毒品,就其定罪量刑标准单独作出规定更为科学。

关于甲卡西酮的药物依赖性,《非法药物折算表》规定1克甲卡西酮=1克海洛因。公安部禁毒局国家毒品实验室的实验数据显示,甲卡西酮与甲基苯丙胺产生的精神兴奋性为21。考虑到甲卡西酮在我国虽已出现滥用和犯罪,但滥用人数、滥用地域范围、犯罪形势和交易价格等与甲基苯丙胺还存在一定差距,《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中综合上述因素将甲卡西酮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设定为甲基苯丙胺的4倍,即200克以上为数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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