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姓名:罗小柏律师
电话号码:0755-82562030
手机号码:13924655196
邮箱地址:lxb1413@163.com
执业证号:14403201410053174
执业律所: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1号中电信息大厦4层
氯胺酮(俗称“K粉”)属于新类型毒品。对涉氯胺酮犯罪案件,主要针对案件性质为制造、贩卖毒品,涉及多人多宗犯罪,具有多次、大量、向多人贩卖及累犯、毒品再犯等情节的被告人,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死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高检刑申再建[2017]1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最高人民法院建议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2004年邹某涉嫌贩卖毒品(氯胺酮制剂)一案重新审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最高法刑监3号《关于原审被告人邹某贩卖毒品申诉一案的函》,要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复查。福建省高院于2018年1月9日作出(2017)闽刑监3号再审决定书,决定再审;于2018年8月7日作出(2018)闽刑再3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原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邹某无期徒刑”,改判邹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一、关于国家对盐酸氯胺酮注射液的管理
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禁毒形势的需要,于2001年5月9日发文《关于氯胺酮管理问题的通知》(国药监安〔2001〕235号)规定“目前已批准的氯胺酮制剂有注射剂和粉针剂,按处方药管理,在医疗机构凭医生处方使用,零售药店不得经营氯胺酮制剂”。2003年9月28日发文《关于加强氯胺酮制剂管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3]272号),将“盐酸氯胺酮注射剂”纳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范围,并明确起始时间是2003年11月1日。
2016年12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作出食药监办化监函[2016]925号《关于盐酸氯胺酮注射液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亦明确:“根据国食药监[2003]272号《关于加强氯胺酮制剂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盐酸氯胺酮注射液作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起始时间为2003年11月1日”。
因此,在2003年11月1日前,盐酸氯胺酮注射液属国家专营、专卖物品,只能在医疗机构凭医生处方使用。如有明知盐酸氯胺酮注射液属国家管制药品,在没有取得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盐酸氯胺酮注射液,扰乱了市场秩序,属非法经营行为。2003年11月1日后,盐酸氯胺酮注射液被规定为精神药品,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毒品”,如有非法买卖则属贩卖毒品行为。
二、氯胺酮类毒品数量大小的管制沿革
2007年“两高一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氯胺酮的“数量大”标准是1000克,与海洛因的“数量大”标准是20:1的关系,而“数量较大”是200克。主要考虑当时氯胺酮的滥用情况尚不严重,涉氯胺酮犯罪的社会危害亦不是非常突出。
2015《武汉会议纪要》明确了氯胺酮的死刑数量标准。《纪要》规定对氯胺酮的死刑数量标准一般可以按照海洛因的10倍掌握(即500克为“数量大”),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第一,近年来氯胺酮在我国的滥用人数不断增长,已上升至第三位,仅次于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第二,滥用氯胺酮造成的现实危害不断加大,因其兼具麻醉和致幻效果,实践中大量的自伤自残、暴力犯罪及“毒驾”案件多系由吸食氯胺酮引发;第三,制贩氯胺酮案件近年来呈迅速增长之势,有必要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此外,10:1的比例参考了《非法药物折算表》中氯胺酮与海洛因的折算比例。
对此,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法律中心主任罗小柏律师认为,2015《纪要》对氯胺酮死刑数量标准的规定,并不是对氯胺酮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全面调整;在2016年4月11日前,对于涉氯胺酮非死刑案件,仍应适用2007年“两高一部”文件的规定,按照与海洛因20:1的比例掌握。
三、现行司法统一的氯胺酮类毒品量刑标准
根据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规定,深圳毒品犯罪辩护网创始人、专注毒品犯罪死刑辩护的罗小柏律师总结梳理出涉及氯胺酮类毒品犯罪量刑标准有以下几种情形: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氯胺酮五百克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氯胺酮一百克以上不满五百克,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氯胺酮一百克以下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如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非法持有毒品氯胺酮五百克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5、非法持有毒品氯胺酮一百克以上不满五百克,应当认定为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较大且情节严重,如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