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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罗小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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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某华贩卖毒品案再审不得 与最高法死刑复核判决相矛盾

基本案情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其他人犯罪事实略):

(一)2014年元宵节(2月14日)前一二天,李某华打电话向李某超求购100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约定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交易。

(二)李某华将从李某超处购得1000克甲基苯丙胺和从其他毒贩手里购得甲基苯丙胺片剂,加价进行销售。其中2014年3月13日凌晨,李某华携带毒品,准备与陈某1交易毒品时,被布控的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从李某华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208粒净重19.65克、甲基苯丙胺0.64克。

裁判结果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15)衡中法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超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李某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9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李某超定罪量刑的刑事判决,对李某华以贩卖毒品罪改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于二0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6)最高法刑核31387623号刑事判决,核准对被告人李某超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

李某华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湖南省高院于二O一八年九月十七日作出(2018)湘刑再5号刑事裁定驳回申诉。

裁判理由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李某华无期徒刑的理由是:陈某1向李某华求购2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因公安机关在毒品交易完成前即将两人抓获,陈某1系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贩卖毒品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其该笔贩卖毒品犯罪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关于原审被告人李某华提出其未向李某超购买1000克甲基苯丙胺的意见。经查,虽然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刑核3138762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判决认定李某超贩卖甲基苯丙胺1千克给李某华的事实,经查实,因证据不充分,不予确认”,即一审、二审及最高人民法院对李某超死刑复核期间,均未发现李某华曾使用另外的电话号码152××××7222与李某超(号码139××××3327)有过电话联系的事实。但其实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提取的李某超手机通话详单证明李某华与李某超在2014年2月12日有过2次通话记录,印证了双方在毒品交易前有过联系的事实。且证明该事实的证据已经过原审举证质证。结合李某超、李某华在侦查阶段均有过贩卖毒品1000克给李某华的供述,且李某超、李某华的供述对交易对象、金额、地点、方式一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李某华从李某超处购买甲基苯丙胺1000克的事实。

案例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作出的刑事判决书认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判决认定李某超贩卖甲基苯丙胺1千克给李某华的事实,经查实,因证据不充分,不予确认”。既然最高院对该起犯罪事实未认定,湖南省高院能否重新作出与此相矛盾的事实认定?湖南省高院再审裁定有无充足理据?

对此,专注毒品犯罪辩护及死刑复核程序研究的罗小柏律师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48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复核案件坚持全面综合审查原则,其中包括同一案中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既有被判处死刑也有未被判处死刑的各自犯罪事实进行审查,也包括对同一被告人多次犯罪事实、多个罪名是否证据确实充分进行审查,还包括被告人之间关联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适用法律、诉讼程序等多方面进行审查。

因此,尽管对李某超与李某华关联的一公斤毒品犯罪事实的证据不充分,不予确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根据已查获的贩卖毒品数量达6公斤之多认定李某超罪行极其严重而核准死刑。该一公斤毒品犯罪事实未认定虽不影响对李某超核准死刑,但对李某华犯罪事实的认定则直接影响定罪量刑。

再审过程中,李某华及辩护人提出:二审判决据以对李某华量刑的主要事实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予以否认。因此,请求撤销湖南省高院(2015)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92号刑事判决第三项“李某华犯贩卖毒品,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项,依法改判。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法律中心主任罗小柏律师认为,在无新证据补充的情形下,湖南省高院再审裁定作出与最高法死刑复核刑事判决相矛盾的事实认定,显然错误。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生效判决不确认该一公斤毒品犯罪事实,是综合全案证据包括双方的供述、通话记录以及未查获一公斤毒品实物等证据作出的认定。湖南省高院再审中就应该根据最高院的生效判决对李某华改判。否则,对同一犯罪事实的认定存在上下级法院不同的裁判,何以彰显司法权威。

辩护总结

执业过程中经常有家属咨询贩卖毒品如何量刑、走私毒品犯罪怎么判刑,毒品犯罪死刑上诉如何能改判? 深圳毒品犯罪辩护网创始人、专注毒品犯罪及死刑复核辩护的罗小柏律师认为,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每一起犯罪事实,是各级司法机关在每个程序尤其是死刑复核程序中应遵循的基本要素。下级法院的裁判不得与上级法院生效裁判相矛盾。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55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解释》等条款,都对证据的审查与质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毒品犯罪案件上诉或申诉是否成功改判,取决于多种因素。但想要成功改判,离不开专业的辩护律师多角度、全方位的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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